(2016)豫0185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潘浩天与登封市民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浩天,登封市民生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723号原告:潘浩天,男,汉族,2003年9月15日生,住山东省惠民县。法定代理人:潘新宝,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生,住山东省惠民县,系潘浩天之父。法定代理人:闫晶晶,女,汉族,1978年12月13日生,住山东省惠民县,系潘浩天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民,登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登封市民生医院,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波,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浩天诉被告登封市民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浩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浩天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潘浩天承担。审 判 长 杨海悦助理审判员 余 博人民陪审员 闫小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乔梦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