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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志新与奴尔哈力·阿不都瓦力、买热外提·萨德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新,奴尔哈力·阿不都瓦力,买热外提·萨德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1506号原告:郭志新,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霍城县,身份证号:。被告:奴尔哈力·阿不都瓦力,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哈萨克族,职工,现住霍城县,身份证号:。被告:买热外提·萨德克,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农民,现住霍城县。原告郭志新诉被告奴尔哈力·阿不都瓦力、买热外提·萨德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志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93元,由原告郭志新承担。审判员  张志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希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