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3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志新与奴尔哈力·阿不都瓦力、买热外提·萨德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新,奴尔哈力·阿不都瓦力,买热外提·萨德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1506号原告:郭志新,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霍城县,身份证号:。被告:奴尔哈力·阿不都瓦力,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哈萨克族,职工,现住霍城县,身份证号:。被告:买热外提·萨德克,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农民,现住霍城县。原告郭志新诉被告奴尔哈力·阿不都瓦力、买热外提·萨德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志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93元,由原告郭志新承担。审判员 张志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希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