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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5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榆林市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华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华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5290-1号原告:榆林市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常乐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社军,系该公司的董事长。被告:榆林市华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榆兴路区环保局家属院。法定代表人:王华,系该公司的董事长。被告:王华,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原告榆林市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华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陕0802民初52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对被告榆林市华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城区支行榆阳路分理处的账号为09×××25的银行卡(冻结金额15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陕0802民初5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榆林市华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依职权决定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榆林市华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城区支行榆阳路分理处的账号为09×××25的银行卡(冻结金额15万元)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