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05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牡丹江市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淑香、陈国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淑香,陈国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515号原告:牡丹江市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薛彦彬,董事长。被告:冯淑香,女,汉族,1971年6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陈国涛,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牡丹江市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淑香、陈国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市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原告牡丹江市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洪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即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