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聂高原与吴忠市德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高原,吴忠市德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831号申请执行人聂高原(又名聂万顺),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27日,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个体户。被执行人吴忠市德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法定代表人杨志军,该公司经理。聂高原与吴忠市德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34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8600元,诉讼费633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忠市德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搬离原公司住所地,其公司法人躲避执行,无法找到,其公司银行账户已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以(2016)宁0402执2447号案件予以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吴忠市德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忠市德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助理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