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19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曾环华与黄雄思、刘妙春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环华,黄雄思,刘妙春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民初19373号原告:曾环华,男,194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委托代理人:曾捍民,系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雄思,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刘妙春,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曾环华诉被告黄雄思、刘妙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环华的委托代理人曾捍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雄思、刘妙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环华诉称:广州阿凡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阿凡提公司)于2008年9月6日由黄雄思和刘妙春两夫妇出资成立。成立后资金紧张,黄雄思便找到高中同学曾捍民、黎某平和黄某金,要大家来投资,并许诺保本。2009年3月7日,各方签订《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协议书》。5月20日,曾环华与黄雄思及另外两人黎某平、曾某君作为股东,增资扩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公司主要业务是设立185网站,经营网上借贷业务,其中黄雄思占股53%,曾环华与黎某平占股各22%,曾某君占股3%,由黄雄思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具体经营管理公司业务。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大手大脚花钱,很快公司就陷入经营困境,黄雄思又要求其他股东追加投资,曾环华及其他股东拒绝无底洞一样的投入,黄雄思便无理地要求曾环华及其他股东退股。2010年4月8日,曾环华及黎某平与黄雄思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将18%股权以18万元转让给黄雄思,另4%股权挂名在黄雄思名下,不再在工商登记里出现,黄雄思称这样方便它出去融资。当日,黄雄思出具欠条给曾环华,承诺自2010年4月8日起三年内还清,股权转让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已经发生效力。到了约定还款的日期也就是2013年4月7日,黄雄思并无还款,也不主动说一声怎么处理,曾环华多次提及,黄雄思一再拖延,甚至抵赖说投资损失就损失了。2015年3月26日,曾环华委托其子曾捍民前往黄雄思处商谈还钱事宜,黄雄思又提出再给三年还清,并且提出以介绍法律事务给曾捍民抵扣该款项,但曾环华并未同意。这么多年来,黄雄思自己在乡下盖别墅、生二胎,开公司,但就是不还钱,到了2016年9月,黄雄思不知为何竟然拉黑了曾环华委托的曾捍民的电话,拒见曾环华,意图赖帐。刘妙春是黄雄思的配偶,该欠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为保障曾环华合法权益,现曾环华起诉要求:1、判令黄雄思、刘妙春偿还股权转让款18万元给曾环华;并按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存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从2010年4月8日起计至还清为止;2、由黄雄思、刘妙春承担诉讼费。被告黄雄思、刘妙春均未答辩或向本院提供相关反证。经审理查明:阿凡提公司于2009年4月14日登记,注册资本3万元,投资者包括黄雄思、黎某平、曾某君、曾环华。2009年5月20日上述股东决议增加注册资本,确定增资至100万元。其中黄雄思出资53万元持股53%、黎某平出资22万元持股22%、曾环华出资22万元持股22%、曾某君出资3万元持股3%。2009年3月7日,刘妙春、黄雄思、黎某平、黄某东、曾环华、曾某君签订《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协议》明确阿凡提公司于2008年9月6日由黄雄思、刘妙春出资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各方同意注册资本增至100万元,刘妙春将其占该公司股权60%转让给黎某平、黄某东、曾环华、曾某君。由黄雄思出具收条以个人财产抵押担保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各项保本还款承诺,投资期限为三年,第一年返还20%,第二、三年各返还40%等条款。2010年4月6日,黎某平、曾环华、曾某君与黄雄思签订《股权转让出资合同书》确定黎某平以转让金额22万元、曾环华以转让金额22万元、曾某君以转让金额3万元出让各持有股权给黄雄思,于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黄雄思持公司股权100%。至2010年4月6日,本公司债权债务已核算清楚,无隐瞒,转让和受让股东均已认可。黄雄思未能按时付款,每天支付转让金额1%的违约金等条款。同日,黄雄思、黎某平、曾环华、曾某君作出股东会决议确定上述股权转让。2010年4月8日,黄雄思、曾环华签订《股权转让及股权安排协议》,明确曾环华持有阿凡提公司股权22%同意将18%转让给黄雄思,转让价格18万元,另4%股权同意挂在黄雄思名下,曾环华作隐名股东。三年届满时,如果公司破产,不影响上述转让款的给付等条款。2010年4月8日黄雄思出具《欠条》确定黄雄思欠曾环华股权转让款18万元,自2010年4月8日起三年内还清,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两倍计算,只可提前,不可推迟。但上述欠条出具后,黄雄思并未依约按期还款。2015年3月26日黄雄思作出《股权转让款处理协议》,确定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及股权安排协议,确认欠曾环华款18万元于2010年4月8日起三年内还清,黄雄思承诺争取早日解决欠款问题,曾环华同意黄雄思介绍法律事务服务收费中抵扣,以双方确认为准。对于该处理协议曾环华并未签名确认。2016年11月7日曾环华查询黄雄思、刘妙春个人信息,确定两人为夫妻关系,同一地址居住。本院认为:曾环华、黄雄思分期签订的涉及股权转让的协议,均属于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上述协议签具后,黄雄思出具欠条明确欠付曾环华款项18万元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审查曾环华对此所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基于黄雄思、刘妙春为夫妻关系,并由刘妙春出让阿凡提公司股权后产生的纠纷,据此足以确定刘妙春参与公司经营和股权转让,黄雄思承诺的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黄雄思、刘妙春共同承担。黄雄思、刘妙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雄思、刘妙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曾环华款18万元及利息(按本金18万元计,自2010年4月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2倍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均由被告黄雄思、刘妙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永纯人民陪审员 张黛乔人民陪审员 康国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孙毓萍书 记 员 郑苗璇杨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