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3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方秋会与杨根生、韩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秋会,杨根生,韩秋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844号原告:方秋会,男,汉族,1953年7月24日生。被告:杨根生,男,汉族,50岁。被告:韩秋军,男,汉族,50岁,住址同上。原告方秋会与被告杨根生、韩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不缴纳诉讼费用,且经法院催缴,原告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秋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战喜审判���胡瑞平人民陪审员  王流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