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民终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2017)湘11民终976号上诉人陈兰秀、黄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兰秀,黄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民终9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兰秀。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海,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青生,湖南谭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兰秀、黄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522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兰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海,上诉人黄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青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兰秀上诉请求:改判黄文支付其各项损失167,312元。事实和理由:陈兰秀儿子黄聪(案外人黄金丽的丈夫)因涉案交通事故死亡给其造成尚未获得的剩余损失还有167,312元。黄文上诉请求:黄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肇事摩托车是死者黄聪的,且黄聪请其开该摩托车是义务帮工关系。陈兰秀、黄文均辩称,对方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陈兰秀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由黄文赔偿其经济损失167,312.1元;2、由黄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14日,蒋冬传驾驶湘D988**小型客车从蓝山县驶往郴州市耒阳方向,16时许途经S322线蓝山县��观乡郑家桥弯道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遇险情刹车致其驾驶的车辆失控后偏向道路左侧与对向由黄文驾驶并无偿搭载黄聪、黄金丽的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文、黄金丽受伤,黄聪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蓝山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冬传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文负事故次要责任,黄聪、黄金丽不负事故的责任。此案经蓝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陈兰秀、黄金丽因黄聪死亡而获得的赔偿总额为636,253元,其中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赔偿死亡者家属78,546元,蒋冬传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90,394.9元;黄文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案受害人黄金丽与原告陈兰秀关系较僵而拒绝参与本案诉讼;无证据证实黄文驾驶并搭载黄聪、黄金丽的轻便摩托车的车主是谁;原告陈兰秀系死者黄聪之母。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黄文搭载黄聪、黄金丽等人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黄聪死亡及黄金丽受伤的交通事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黄文系无偿搭载行为,根据公序良俗原则,黄聪、黄金丽作为乘车时的受益者,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黄文作为驾驶员无视交通规则而超过核定人数载人、且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被告黄文应当就陈兰秀、黄金丽已因交通事故造成尚未获得的剩余损失167,312.1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33,849.68元。由于本案的受害人之一黄金丽拒绝参与本案诉讼,同时,无证据证实黄文驾驶并搭载黄聪、黄金丽的轻便摩托车的车主是谁,无法确定是否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因没有投保交强险而产生的交强险限额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只能赔偿原告133,849.68元的���半,即66,924.84元。至于被告黄文所诉在原来的一审、二审的判决中多判决92,551元的主张,因被告黄文无证据证实,同时该案件一审、二审的判决所列举的是采用分项列举与概括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的,说明原告所要求赔偿的部分包括但并限于分项列举的内容,因此,对于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至于被告所受的损失375,000元是否得到赔偿与原告及死者黄聪没有直接的关系,完全系被告黄文无视交通规则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被告的损失没有得到实际赔偿并不能免除其赔偿原告的责任。被告在庭审所诉的其他理由并无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印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由被告黄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个内赔偿原告陈兰���经济损失66,924.84元;二、驳回原告陈兰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黄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6元,由原告陈兰秀承担1067元,被告黄文承担2489元。二审期间,上诉人陈兰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黄聪同班同学的微信记录。拟证明不是帮工关系;2、黄健与黄金丽的微信记录。拟证明不是帮工关系。黄文质证认为:证据1,部分真实部分不真实,黄聪喝醉酒时的微信记录没有反映出来;证据2、都是事后的记录,并且都是利害关系人。本院经综合认证认为,对于陈兰秀的黄聪与黄文之间不是帮工关系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黄文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黄文是否还应赔偿陈兰秀的涉案剩余损失,如果应该赔偿,尚需赔付陈兰秀多少的问题。由于双方均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支持自己的上诉主张,且无证据证实黄聪与黄文之间系帮工关系。加之黄聪死亡剩余损失费用应由母亲陈兰秀和妻子黄金丽共有,而不是由陈兰秀个人所有。因此,陈兰秀与黄文的上诉请求均依法不能成立。综上所述,陈兰秀与黄文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12元,由上诉人陈兰秀负���3556元,上诉人黄文负担355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久平审 判 员 龚 建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卢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