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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白小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732号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3030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洮南市通达街十委五十八组被执行人白小红,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39岁,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静与被执行人白小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陈聪娥于2017年6月1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银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