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玉树高科(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展望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树高科(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展望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玉树高科(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街大沽南路1069号,组织机构代码73548380-8。法定代表人:陈玉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勇,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锁,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北京展望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路5号9号2号平房。组织机构代码80207535-4。法定代表人:王庆,经理。本院在执行玉树高科(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展望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津0103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展望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晓炜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