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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蒋德斌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德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刑初269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德斌,男,1995年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住浏阳市。因犯盗窃罪(未成年人犯罪),2013年9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2015年9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德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良正,被告人蒋德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蒋德斌先后21次在本市工业园、洞阳镇、永安镇等地,通过溜门、撬门、踹门、爬墙、翻窗等形式实施入户盗窃,共计盗得现金人民币38430元和价值人民币6116元的金项链、金戒指、烟酒等物。具体情况分述如下:1、2016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蒋德斌骑摩托车窜至本市工业园某小区7栋5单元3楼,趁雷某家无人之机,用铁片插锁撬门入室,从卧室柜子内盗得重十克的黄金项链1条和机械手表1块。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600元,机械手表有价值但无法作出价格认定。2-3、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蒋德斌骑摩托车窜至本市某镇某社区某片某组,趁蒋某家无人之机,踢开后门入户,在一楼卧室衣柜抽屉内盗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和金耳环1对。后蒋某找至被告人蒋德斌家对质,被告人蒋德斌承认了盗窃事实。同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蒋德斌撬厨房窗户进入蒋某家,欲再次偷盗时,被蒋某侄女黄某发现而逃离。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300元。4、2016年5月17日中午,被告人蒋德斌窜至本市永安镇某村某组,趁邓某家无人之机,爬围墙进入院内,踢开后门入室,在卧室衣柜抽屉及衣服口袋内盗得现金人民币7030元。5、2016年9月2日至5日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蒋德斌窜至本市洞阳镇某社区某片某组,趁柳某家无人之机,爬围墙进入院内,溜门进入卧室,撬衣柜门盗得提包内现金人民币3600元。6、2016年10月上中旬(农历九月初八之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蒋德斌窜至本市永安镇某村某组,趁李某家无人之机,踢门入户,在卧室衣柜内盗得红酒1瓶、和天下香烟4包。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红酒价值人民币50元,香烟价值人民币340元。7、2016年10月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蒋德斌窜至本市永安镇某村某组,趁蒋某1家人在屋外种菜未注意之机,溜门入室,在一楼卧室书桌上盗得提包内现金人民币1600元。8、2016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蒋德斌窜至本市永安镇某村某组,趁孙某家无人之机,爬窗入户,在客厅柜子上盗得茅台系列酒1瓶,同时在抽屉内盗得现金人民币60元。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茅台系列酒价值人民币180元。9、2016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蒋德斌窜至本市洞阳镇某片某组,趁苏丰某家无人之机,爬围墙入院,推开玻璃门入室,在二楼卧室衣柜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10、2016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蒋德斌窜至本市洞阳镇某社区某片某组,趁罗某家人打麻将未注意之机,溜门入室,在一楼卧室衣柜内,撬抽屉锁盗得现金人民币1200元,同时在衣服口袋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11、2016年10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蒋德斌窜至本市洞阳镇某社区某组,趁欧某家无人之机,踢开后门入户,先在一楼卧室一件女式衣服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600元,随后又在二楼卧室衣柜抽屉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00元。离开时被碰巧回家的欧某发现抓住,被告人蒋德斌谎称找人骗过欧某而逃脱。12、2016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蒋德斌窜至本市洞阳镇某社区某组,趁朱某家无人之机,爬围墙入院,溜后门进入房间,在卧室衣柜绿色挎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13、2016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蒋德斌窜至本市洞阳镇某社区某组,趁傅某家无人之机,爬墙入院,踢开门入室,在卧室桌子抽屉内盗得现金人民币440元(内含两个20元的红包)及黄芙蓉王香烟2包。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4元。14、2016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蒋德斌窜至本市洞阳镇某社区某组,趁陈登某家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在二楼卧室内撬衣柜抽屉锁,盗得现金人民币6000元和黄芙蓉王香烟3包。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6元。15、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蒋德斌窜至本市洞阳镇某社区某片某组,趁蒋某2家无人之机,爬围墙入院,溜后门入室,先在一楼卧室衣柜抽屉内,盗得夹在书中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黄芙蓉王香烟1条和精白沙香烟3包,然后又在另一卧室柜内包中盗得现金人民币500元。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44元。16、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蒋德斌窜至本市永安镇某村某片,趁罗A家无人之机,爬围墙入院,爬窗户入室,在一楼卧室衣柜抽屉内盗得现金人民币500元和精白沙香烟4包。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2元。17、2016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蒋德斌窜至本市洞阳镇某社区某组,趁邓英某家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在一楼卧室撬衣柜抽屉锁,盗得现金人民币2200元、金戒指1枚和黄芙蓉王香烟1条。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040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20元。18、2016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蒋德斌窜至本市永安镇某村某组,趁罗某1家无人之机,从未关的窗户纸盒内偷拿钥匙开门入室,在一楼卧室床垫下钱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19、2016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蒋德斌窜至本市永安镇某村某组,趁邵某家无人之机,扭锁入室,在二楼卧室床垫下盗得现金人民币1200元。20、2016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蒋德斌窜至本市永安镇某村某片,趁蒋某3家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在一楼卧室床垫下盗得现金人民币600元。21、2016年10月3日中午,被告人蒋德斌窜至本市永安镇某村某片万丰组,趁蒋某4家无人之机,溜门入室,在一楼卧室衣柜抽屉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700元。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蒋德斌被抓获归案,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德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雷某、蒋某、邓某、柳某、李某、蒋某1、孙某、苏丰某、罗某、欧某、朱某、傅某、陈登某、蒋某2、罗A、邓英某、罗某1、邵某、蒋某3、蒋某4陈述;证人黄某、汤某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被告人蒋德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德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50%,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德斌在第三次盗窃作案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德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德斌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德斌盗窃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德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蒋德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粟 畅代理审判员  康娜萍人民陪审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方可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5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明细表(附表)案号:(2017)湘0181刑初269号序
 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金 额
 (单位元)
 
 
 
 
 1
 
 
 雷某
 
 
 430123XXXXXXXXXXXX
 
 
 2600
 
 
 
 
 2
 
 
 蒋某
 
 
 430181XXXXXXXXXXXX
 
 
 4300
 
 
 
 
 3
 
 
 邓某
 
 
 430123XXXXXXXXXXXX
 
 
 7030
 
 
 
 
 4
 
 
 柳某
 
 
 430181XXXXXXXXXXXX
 
 
 3600
 
 
 
 
 5
 
 
 李某
 
 
 430123XXXXXXXXXXXX
 
 
 390
 
 
 
 
 6
 
 
 蒋某1
 
 
 430123XXXXXXXXXXXX
 
 
 1600
 
 
 
 
 7
 
 
 孙某
 
 
 430602XXXXXXXXXXXX
 
 
 240
 
 
 
 
 8
 
 
 苏丰某
 
 
 430181XXXXXXXXXXXX
 
 
 1000
 
 
 
 
 9
 
 
 罗某
 
 
 430123XXXXXXXXXXXX
 
 
 2200
 
 
 
 
 10
 
 
 欧某
 
 
 430181XXXXXXXXXXXX
 
 
 1800
 
 
 
 
 11
 
 
 朱某
 
 
 431124XXXXXXXXXXXX
 
 
 1000
 
 
 
 
 12
 
 
 傅某
 
 
 430123XXXXXXXXXXXX
 
 
 484
 
 
 
 
 13
 
 
 陈登某
 
 
 430123XXXXXXXXXXXX
 
 
 6066
 
 
 
 
 14
 
 
 蒋某2
 
 
 430123XXXXXXXXXXXX
 
 
 2744
 
 
 
 
 15
 
 
 罗 A
 
 
 430123XXXXXXXXXXXX
 
 
 532
 
 
 
 
 16
 
 
 邓英某
 
 
 430123XXXXXXXXXXXX
 
 
 3460
 
 
 
 
 17
 
 
 罗某1
 
 
 430123XXXXXXXXXXXX
 
 
 2000
 
 
 
 
 18
 
 
 邵某
 
 
 430123XXXXXXXXXXXX
 
 
 1200
 
 
 
 
 序
 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金 额
 (单位元)
 
 
 
 
 19
 
 
 蒋某3
 
 
 430123XXXXXXXXXXXX
 
 
 600
 
 
 
 
 20
 
 
 蒋某4
 
 
 430123XXXXXXXXXXXX
 
 
 1700
 
 
 
 
 合计
 
 
 445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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