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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与刘江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刘江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414号原告: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南四段2号。法定代表人:安俊才。被告:刘江东。原告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江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839元,由原告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