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满维英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维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3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满维英,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西贺州市,汉族,中技毕业,无业,家住桂林市象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廖志政,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满维英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鹿检公诉刑变诉[2017]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定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满维英及其辩护人廖志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底,被告人满维英虚构桂林市有个扶贫项目,每人只要交200元,一个月后就可以分到扶贫款人民币10万元。骗取农某等31人的人民币6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满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62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满维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满维英是初犯,没有实际获取赃款、主观恶性及诈骗数额较小,建议对满维英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许某(另案处理)、周保护(在逃)虚构寻找国民党遗留在大陆境内宝藏(俗称“民族大业”)的骗局,以“解冻资产后得到奖励”为由,吸引被告人满维英等人积极集资参与“解冻”。2016年3月底,被告人满维英虚构桂林市有个扶贫项目,以每人只要交200元,一个月后就可以分到扶贫款人民币10多万元为由,骗取农某等31人的人民币6200元,通过农某尾号为5878的银行账户转入宁某尾号为4374的银行账户。另查明,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满维英被桂林市公安局榕城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满维英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笔记本一本,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农某的账本(第三本)、宁某的银行卡尾号为4374的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证人许某、李某1、宁某的证言,被害人农某的陈述,被告人满维英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满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满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满维英是初犯,没有实际获取赃款、主观恶性及诈骗数额较小,建议对满维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满维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明华人民陪审员 蒙世军人民陪审员 邱禄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蔡静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