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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2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22刑初76号公诉机关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以盂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张一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杨某以晋XX**桑塔纳志俊轿车为抵押,向梁某某借款10万元。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杨某隐瞒了车已抵押的事实,向张某某提出再次以该桑塔纳志俊轿车为抵押,借款2万元,张某某以其表弟荣某某名义,将2万元借给杨某,杨某谎称该车还要使用,只将该车的车辆登记证书交给张某某。2015年6月,梁某某欲用抵押的志俊车抵顶欠款,便催促杨某补办了车辆登记证,并将车出售给吕某某,抵顶了杨某的欠款。被害人张某某索要欠款未果,在得知抵押车辆已被出售后报警。案发后,杨某退还张某某20000元,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及陈述材料、证人梁某某、荣某某的证言材料、被害人张某某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杨某将轿车过户及补办车辆登记证的查询记录、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退赔被害人财物,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希芳人民陪审员 张虎牛人民陪审员 X      X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志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