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087魏鸿伟与李晶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鸿伟,李晶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1087号原告魏鸿伟。被告李晶毅。原告魏鸿伟与被告李晶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李晶毅下落不明,本案于2017年3月1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厉昱中、代理审判员陈烨、人民陪审员张芹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鸿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晶毅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鸿伟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5年4月17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了由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前向原告出借款项,后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10000元,于2015年年4月20日转账7400元,2015年4月22日转账9600元,2015年4月25日转账20000元,余下3000元现金交付。款项出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无果,至今无法联系到被告。现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所借款项本金50000元;2、被告自2015年5月18日起支付逾期利息,暂计6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7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4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晶毅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李晶毅作为借款人(甲方)、魏鸿伟作为出借人(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1份,约定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50000元,于2015年5月17日交付甲方。2015年4月17日,魏鸿伟通过其光大银行手机银行向李晶毅转账10000元;2015年4月20日,魏鸿伟通过其光大银行手机银行向李晶毅转账7400元;2015年4月22日,魏鸿伟通过其光大银行手机银行向李晶毅转账9600元;2015年4月25日,魏鸿伟通过其光大银行手机银行向李晶毅转账20000元。另查明:2015年4月25日,李晶毅通过其账号为62×××89的银行账户向魏鸿伟的光大银行账户转账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对账单以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李晶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李晶毅自己承担。原告魏鸿伟与被告李晶毅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的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合同签订后,原告魏鸿伟向被告李晶毅交付了借款47000元,据此,原告魏鸿伟与被告李晶毅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到法律保护。又,2015年4月25日被告李晶毅向原告魏鸿伟转账2000元,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该笔款项与本案借款无关联性,故本院认定该笔2000元转账为被告李晶毅的还款。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认定,被告李晶毅结欠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本案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但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李晶毅未归还,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李晶毅,被告李晶毅理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关于原告魏鸿伟主张的要求被告李晶毅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4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的利率及计算期间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以45000元为基数,故被告李晶毅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晶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魏鸿伟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李晶毅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魏鸿伟。原告魏鸿伟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厉昱中代理审判员 陈 烨人民陪审员 张芹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肖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