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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辖终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德宇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沂州煤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石德宇,江苏沂州煤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德宇,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永,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沂州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戴圩镇官戴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五洲,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德宇、原审被告江苏沂州煤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2民初24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即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建设工程坐落于江苏省邳州市,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综上,原审法院对原审案件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涛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顾开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翟羽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