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美芝、彭广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美芝,彭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95号申请人:王美芝,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彭广华,男,住山东省东明县,系肇事鲁R×××××号轿车驾驶员。申请人称:2017年05月22日19时40分许,彭广华驾驶鲁R×××××号轿车沿26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明县李长营村路口处与沿李长营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上262省道后向南转弯的王美芝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使王美芝和乘坐电动三轮车的张东霞受伤,两车损坏。此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7]第156号认定,彭广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美芝和张东霞不承担事故责任。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彭广华驾驶的鲁R×××××号轿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1万元现金车作为担保,保全标的额1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彭广华驾驶的鲁R×××××号轿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