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3023魏小红与崔益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红,崔益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023号原告:魏小红,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广来,海安县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益娟,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建梅,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魏小红与被告崔益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魏小红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小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魏小红负担。审 判 员 丁培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吉顺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