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郑枝宝危险驾驶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枝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刑终490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郑枝宝,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罗田县,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湖北省罗田县;2014年11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枝宝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沪0112刑初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枝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韩斌兵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枝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郑枝宝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北翟支路、紫苑路路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郑枝宝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4mg/mL。案发后,被告人郑枝宝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证人顾某的证言;涉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被告人郑枝宝的驾驶证复印件、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相关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郑枝宝的历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郑枝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原审认为,被告人郑枝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枝宝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枝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诉人郑枝宝诉称,其被民警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低,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家庭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郑枝宝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法律适用均无不当。上诉人郑枝宝犯罪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尚有从轻处罚的余地,建议二审���法裁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枝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法律适用均无不当。上诉人郑枝宝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0.84mg/mL,醉酒程度较低,亦未造成交通事故,其危险驾驶犯罪情节较轻,并且郑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尚好,据此可对上诉人郑枝宝适用缓刑,以观后效。上诉人郑枝宝以及检察机关的相关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刑初66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郑枝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枝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上诉人郑枝宝回到社区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所示的各项规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星审判员 陈光锋审判员 王晓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