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棣民初字第1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孟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