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民终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文贤、闫荣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贤,闫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0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贤,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北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荣,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北县人。上诉人张文贤因与被上诉人闫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2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文贤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张文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元,由上诉人张文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海延林审 判 员  刘馨宇代理审判员  雷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