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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成都高效物流有限公司与毛玉霞运输合同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高效物流有限公司,毛玉霞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429号原告:成都高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郑淑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念平,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毛玉霞,女,汉族,1965年7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高效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毛玉霞运输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高效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高效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高效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成都高效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