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建兵与李小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兵,李小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641号原告:李建兵,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李小胖,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李建兵与被告李小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3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2日,被告李小胖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款38000元,约定期限半年,至今被告未予归还。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2日,被告李小胖给原告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李建兵现金叁万捌仟元整(38000),期限半年。借款人:李小胖”。出具借据至今,被告未予还款。原告称该款系被告欠其的料款,并非借款。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到庭陈述,故本院以原告的陈述为准。被告李小胖欠原告料款38000元,有2015年6月12日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李小胖支付料款38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胖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李建兵3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冉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