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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2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庄春亮与魏忠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春亮,魏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保22号申请人:庄春亮,男,42岁。被申请人:魏忠海,男,42岁。申请人庄春亮与被申请人魏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2民初35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魏忠海在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储蓄所930150121005116713帐户内存款54,000.00元,并查封申请人庄春亮提供的担保房屋在友谊县友谊镇北五道街土地局综合楼2单元501室住宅一处,面积91.76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友谊房权证友谊镇字第030**号,现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