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28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集、陈志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集,陈志军,柳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8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集,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陈志军,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柳小凤,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执28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志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本田思威牌小型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通过兰溪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了依法拍卖上述查封车辆的公告,同年6月1日买受人张伟(身份证号:)以最高价人民币9.45万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志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的本田思威牌小型汽车一辆归买受人张伟(身份证号:)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张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国辉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严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