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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吕孝春与周春辉、李盛珍、周懿、雷晨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孝春,周春辉,李盛珍,周懿,雷晨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812号原告吕孝春,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春辉,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盛珍,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懿,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雷晨晨,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孝春诉被告周春辉、李盛珍、周懿、雷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孝春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春辉、李盛珍、周懿、雷晨晨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由案外人何在勇提供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82173**号房屋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春辉、李盛珍、周懿、雷晨晨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查封何在勇名下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南路10号中泰·峰境D1栋1304室(产权证号为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82173**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治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