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吕孝春与周春辉、李盛珍、周懿、雷晨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孝春,周春辉,李盛珍,周懿,雷晨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812号原告吕孝春,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春辉,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盛珍,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懿,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雷晨晨,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孝春诉被告周春辉、李盛珍、周懿、雷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孝春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春辉、李盛珍、周懿、雷晨晨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由案外人何在勇提供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82173**号房屋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春辉、李盛珍、周懿、雷晨晨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查封何在勇名下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南路10号中泰·峰境D1栋1304室(产权证号为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82173**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治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