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郑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2025号原告:郑某,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鲍某,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郑某与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冯玉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