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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郑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2025号原告:郑某,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鲍某,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郑某与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冯玉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