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4执67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桂行志与正阳建工集团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行志,正阳建工集团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676-01号申请执行人桂行志,男,汉族,1974年5月1日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正阳建工集团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海朝,任经理。关于桂行志与正阳建工集团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正阳建工集团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师广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