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威风与范闯、王明兰、范培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威风,范闯,王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张威风,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马湾行政村东马湾**号,被执行人范闯,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后范庄行政村后范庄31号被执行人王明兰,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范培培,女,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张威风与范闯、王明兰、范培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6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范培培偿还张威风彩礼款18500元;范闯、王明兰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11元由范闯、王明兰、范培培负担。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范闯、王明兰、范培培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闯、王明兰、范培培银行存款1889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张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涛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皖1221执字第418-1号申请执行人张威风,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马湾行政村东马湾78号,身份证号码34122119890616203X.申请执行人范闯,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后范庄行政村后范庄31号,身份证号码342122197203216756。被执行人王明兰,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221197002192020.被执行人范培培,女,199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221199303032046.张威风与范闯、王明兰、范培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6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范培培返还张威风彩礼款18500元,范闯、王明兰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11元由范闯、王明兰、范培培负担。权利人张威风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61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范闯、王明兰、范培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6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任兴军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于凯捷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报告申请执行人张威风被执行人范闯、王明兰、范培培案由:婚约财产纠纷张威风申请执行范闯、王明兰、范培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审查立案,于2017年7月日将(2016)皖1221民初6173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结案条件,应予结案。执行人:李东方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