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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牛茂林与黎振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茂林,黎振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2民初1094号原告:牛茂林,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锡林浩特市。被告:黎振蒙,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锡林浩特市。原告牛茂林与被告黎振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茂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振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牛茂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劳动报酬8000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2、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被告黎振蒙承包铁路工程,雇佣原告为期从事石料运输,期间并未给原告结算运费,只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为给付。黎振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欠条,欠款金额为8000元,落款处有被告黎振蒙的签名。本院认为,被告黎振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欠条可以证实被告黎振蒙欠付原告8000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本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振蒙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牛茂林劳务费8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黎振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文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