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预制构件厂与张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预制构件厂,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预制构件厂。被执行人张忠,56岁,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东达建筑公司预制构件厂与被执行人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忠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000元,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