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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至县人防办申请执行西安晨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西安晨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29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周至县老城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罗战虎,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卫,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西安晨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周至宾馆*楼西侧。法定代表人:赵宏周,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晨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非诉执行审查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撤回非诉执行审查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人已预交),减半收取,由申请人负担25元。审判员  雷俊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穆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