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8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曹海艳、潘利清与张光启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利清,曹海艳,张光启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749号原告潘利清,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曹海艳,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徐立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光启,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潘利清、曹海艳与被告张光启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利清、曹海艳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翠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