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3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彭江红与湖南微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江红,湖南微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9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江红,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湖南微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59号佳境小区2栋2811房。法定代表人陈莉。被执行人陈莉,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江红与被执行人湖南微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微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江红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彭江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江红与被执行人湖南微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紫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