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4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4民初487号原告王某甲,男,1959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屯留县麟绛镇。委托代理人李萌,屯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乙,男,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现住屯留县麟绛镇。被告王某丙,男,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屯留县麟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经考虑,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宏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申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