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4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4民初487号原告王某甲,男,1959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屯留县麟绛镇。委托代理人李萌,屯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乙,男,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现住屯留县麟绛镇。被告王某丙,男,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屯留县麟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经考虑,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宏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申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