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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吉林市城开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城开担保有限公司,李夺,长春市翔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付濛萌,刘畅,徐亚丽,XX飞,刘强,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初6号原告:吉林市城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波,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夺,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翔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付亚芳。被告:付濛萌,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刘畅,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徐亚丽,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XX飞,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刘强,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刘强,经理。原告吉林市城开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夺、长春市翔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付濛萌、刘畅、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刘强、徐亚丽、XX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城开担保有限公司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市城开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魏玉国审判员  谭贵林审判员  崔巍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