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魏金梅、冯林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魏金梅,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被执行人:魏金梅,地址大连开发区。被执行人:冯林,地址大连开发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魏金梅、冯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291民初3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魏金梅、冯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魏金梅、冯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乃明审判员 张长斌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梅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