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锋对李玉梅、金伟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锋,李玉梅,金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财保95号申请人:李锋,女,1962年3月25日出生,满族,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李玉梅,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金伟峰,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辉南县。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李玉梅的工资收入每月3000.00元直至40000.00元整,请求扣留被申请人金伟峰的工资收入每月3000.00元直至77000.00元整,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李玉梅的工资收入每月3000.00元直至40000.00元整。二、扣留被申请人金伟峰的工资收入每月3000.00元直至77000.00元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于 涛人民陪审员 罗晓静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丁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