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3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田万国与江想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万国,江想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260号原告:田万国,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程洲,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想义,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田万国与被告江想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田万国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田万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万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00元,由原告田万国负担。审判员 晋艳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覃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