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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3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田万国与江想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万国,江想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260号原告:田万国,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程洲,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想义,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田万国与被告江想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田万国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田万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万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00元,由原告田万国负担。审判员  晋艳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覃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