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果生与晋江市恒春鞋业有限公司、曾春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果生,晋江市恒春鞋业有限公司,曾春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762号原告:吴果生,曾用名吴金龙,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好,女,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晋江市恒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池店镇钱头村。法定代表人曾春强。被告:曾春招,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吴果生与被告晋江市恒春鞋业有限公司、曾春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果生以与两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晋江市恒春鞋业有限公司、曾春招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计227.5元,由吴果生负担。审 判 长 颜海容审 判 员 林晓玲人民陪审员 黄雅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戴宇楠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