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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申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何忠兵与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世礼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忠兵,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世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申15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何忠兵,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周从兵,金堂县转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三中园区二横道。法定代表人:张晓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代勇,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钟世礼,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再审申请人何忠兵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建筑公司)、钟世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忠兵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承建方为被申请人华晶建筑公司,钟世礼是其委托代理人,钟世礼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华晶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法律规定,钟世礼借用华晶建筑公司的建筑施工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是违法的,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1、申请人在原审庭审中承认了钟世礼和华晶建筑公司系挂靠关系;2、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判令由合同相对人钟世礼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承建方为被申请人华晶建筑公司,钟世礼是其委托代理人,钟世礼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华晶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钟世礼与华晶公司无劳动、社会保险关系,不是华晶建筑公司的员工;此外,钟世礼采取自筹资金,独自经营、管理和自负盈亏方式组织人员施工,作为没有资质的钟世礼借用华晶建筑公司资质对外承揽工程,实际上钟世礼与华晶建筑公司双方系挂靠经营关系不是代理关系。申请人要求华晶建筑公司对钟世礼所欠工资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是基于劳务合同关系,而本案中钟世礼以个人名义给申请人出具欠条结算工资,华晶建筑公司不是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基于合同相对性,申请人要求华晶建筑公司对此笔工资款承担连带责任既无合同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故此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钟世礼借用华晶建筑公司的建筑施工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违法,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申请理由。本案审查的是申请人与钟世礼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钟世礼借用华晶建筑公司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是否违法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故此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忠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立审判员  钟宏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