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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李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李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3926号原告:王某1,女,194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女,194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李某某,男,1946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雪峰,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李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已付)。审判员  邬建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