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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天长市天元电子有限公司与张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天元电子有限公司,张晓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300号申请人:天长市天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秦栏镇寿昌路,组织机构代码66948700-9。法定代表人:李永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宏娟,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晓亮,男,198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天长市,申请人天长市天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长市天元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晓亮在中国农业银行天长支行账户62×××19中的14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天长市天元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晓亮在中国农业银行天长支行账户62×××19中的140000元存款,冻结期限12个月。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天长市天元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海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