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任某某,男,土家族。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3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由任某某偿还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56610.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423执22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立伟审判员 陈 粮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藏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