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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恢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康三毛与韩同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三毛,韩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恢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三毛(原名康明臣)。被执行人韩同生。本院在执行康三毛与韩同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1998)山经初字第122号经济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