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恢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康三毛与韩同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三毛,韩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恢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三毛(原名康明臣)。被执行人韩同生。本院在执行康三毛与韩同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1998)山经初字第122号经济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