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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赵明胤与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李兴发酒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胤,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李兴发酒业有限公司,陈大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民初2213号原告:赵明胤,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07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贵州李兴发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鹿鸣社区。法定代表人:李润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大其,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播州区。原告赵明胤与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五建司)、被告贵州李兴发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兴发酒业公司)、被告陈大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6)黔0382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大其不服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民终5292号民事裁定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明胤和被告陈大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五建司、李兴发酒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明胤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民工工资893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兴发酒业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了被告江西五建司,江西五建司指定被告陈大其为现场施工人,被告陈大其班组差欠我的劳务工资共计8935元,有劳动局执法大队的统计佐证,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法院受理本案后,被告李兴发酒业公司已预先将欠款8935元代为其他被告支付给了我,现被告李兴发酒业公司要求法院直接判决其他债务人付款,本人无异议。被告江西五建司未答辩。被告李兴发酒业公司未答辩。被告陈大其辩称,对赵明胤的工资我不清楚,因赵明胤系在江西五建按月领取工资。我只是江西五建公司现场班组负责人,故付款义务在江西五建司。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兴发酒业公司在仁怀市××镇(××)××村村修建厂房,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了被告江西五建司,江西五建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陈劲松,陈劲松指定彭永权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被告陈大其作为江西五建司现场班组负责人参与施工。其间,原告赵明胤参与施工,经仁怀市劳动监察保障大队在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时,核实差欠原告劳务工资7500元、原告之妻卢让英劳务工资715元、差欠原告水费720元,以上三项共计8935元,因被告陈大其和彭永权到庭已核实且有仁怀市劳动监察大队登记核实,故对被告差欠原告及其妻劳务工资共计8935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受理本案后,被告李兴发酒业公司已将本案所涉款项支付给了原告,故对被告李兴发酒业公司已将款项8935元代为付款义务人支付给了原告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赵明胤作为被告江西五建司项目管理人员,经核实被告江西五建差欠其工资等共计8935,故被告江西五建司应承担付款责任。因该款项已由被告李兴发酒业公司代为支付,原告要求判决付款义务人直接支付给李兴发酒业公司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大其作为被告江西五建司现场工作人员,其职务行为应由被告江西五建司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李兴发酒业公司和被告陈大其承担支付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李兴发酒业公司、江西五建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被告江西五建司作为雇主,应承担支付责任,而被告李兴发酒业公司已代为支付的该款项,故对原告要求判决被告江西五建司将欠原告及其妻的劳务工资共计8935元直接支付给李兴发酒业公司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将差欠原告赵明胤及其妻的劳务工资共计8935元直接支付给被告贵州李兴发酒业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赵明胤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李洪乾人民陪审员  鲁世良人民陪审员  黄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祝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