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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柏浩、朱祥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浩,朱祥莉,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柏浩,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朱祥莉,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杨坤,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柏浩与被执行人朱祥莉、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55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 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