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3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建明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力宝食品商店、吴江市宁大酿酒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力宝食品商店,吴江市宁大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2235号原告:孙建明,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伟,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力宝食品商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者:陈理宝。被告:吴江市宁大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蔡玉官。原告孙建明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力宝食品商店、吴江市宁大酿酒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孙建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孙建明负担。审 判 长  宫晓艳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