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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神木县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玉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你敢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玉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玉宽,又名张宗宽,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玉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神木县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7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张玉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神木县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张玉宽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