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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晋秋军与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白建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秋军,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白建武,闫新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393号原告晋秋军,男,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聚集区迎宾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19181930B。法定代表人卓胜,该公司经理。被告白建武,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闫新年,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晋秋军诉被告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白建武、闫新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诉讼来院,本院经过审理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4)伊四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被告白建武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豫03民终41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三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2、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该案于2016年7月29日进入重审程序。原告晋秋军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秋军撤回对被告白建武、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闫新年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2947元,减半收取为647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73.5元,由原告晋秋军负担。审 判 长  刘东亮审 判 员  李佳楠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范壹鸣 关注公众号“”